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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5-07    阅读量:7503

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的通告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公民举报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线索,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范围指:

(一)尚未被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

(二)正在被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所实施但尚未被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正在被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的具体落脚点或藏身地;

(四)其它情形。

第二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线索,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电话举报:县委政法委(县扫黑办)0556-4162618;县公安局 110或0556-5124039;县检察院0556-4162000;县法院0556-4166134。

(二)邮件举报:1436165146@qq.com

(三)信件举报:太湖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机动中队,地址:太湖县晋熙镇高坦路566号,邮编:246400。

(四)现场举报:直接到县扫黑办、县法院信访室、县检察院控申科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三条 公民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供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等简要案情,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主要特征、藏匿地点及主要犯罪事实、证据情况等。

第四条 县扫黑办对公民提供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一般在3个月内核查完毕,经核查属实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应当向举报人回告。

第五条 公民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根据其作用大小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查获恶势力犯罪团伙的: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5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

(二)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起直接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起重要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200—1000元。

(三)公民提供线索抓获黑恶势力团伙成员:抓获团伙头目或骨干成员奖励人民币500-5000元,抓获一般团伙成员奖励人民币200—2000元。

第六条 公民提供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被认定有效后,县扫黑办在1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或获奖信息公布之日起,应在1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七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八条 县扫黑办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核查、奖励、宣传等过程中向任何人、任何单位透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投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三)县扫黑办事先掌握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8年4月1日起实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太湖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201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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